问:我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中共用水电费分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没有对普通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际,对共用水电费制定具体规定。
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含消防演练用水),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2、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清洁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3、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4、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5、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共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