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阳江市阳东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报头经济联合社、报头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英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东城镇报头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7029公顷(10.5435亩)。其中,农用地0.7029公顷(10.5435亩),含耕地0.0854公顷(1.2810亩);
2、拟征收东城镇报头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129公顷(3.1935亩)。其中,农用地0.2129公顷(3.1935亩),含耕地0.0216公顷(0.3240亩);
3、拟征收东城镇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4.8582公顷(72.8730亩)。其中,农用地4.8582公顷(72.8730亩),含耕地4.4308公顷(66.462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的规定,东城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78.00万元/公顷(耕地78.00万元/公顷、林地35.10万元/公顷、草地78.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8.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该批次为村集体留用地,无需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按阳江市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阳东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9月1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东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662-661262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29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阳东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阳东区东城镇昌和路3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662-6616326;邮编:5299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pdf

来源阳东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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