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阳府告〔2022〕1号)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2-01-12  /  浏览:1319 次  /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阳府告〔202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1〕21号)于2021年11月5日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江城区城北街马曹村庙侧园第一、二队、十队、十一队经济合作社,坪郊村沙屋寨上、沙屋寨下经济合作社,南排村南排经济联合社,城东街彭新、上村一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9760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江城区城北街马曹村庙侧园第一、二队、十队、十一队经济合作社,坪郊村沙屋寨上、沙屋寨下经济合作社,南排村南排经济联合社,城东街彭新、上村一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江城区城北街马曹村庙侧园第一、二队、十队、十一队经济合作社,坪郊村沙屋寨上、沙屋寨下经济合作社,南排村南排经济联合社,城东街彭新、上村一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0.9760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城北街、城东街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8.8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8.38万元/公顷、林地39.9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8.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5.52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北街马曹、坪郊、南排村民委员会,城东街彭新、上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1年1月25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1〕2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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