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私宅建筑高度及建筑层高和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批先建住宅补办报建手续的规定(草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2-02-12  /  浏览:1665 次  /  

关于私人自建住宅建筑高度及建筑层高和

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批先建住宅补办

报建手续的规定(草案)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业务,明确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自建住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事宜,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对无规划要求的私人自建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

申请房屋建筑层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房屋道路(或巷道)须满足消防相关规定,道路(或巷道)宽度在4米以下的暂不收件办理。

2.道路(或巷道)宽度在4(含4米)—5米(含5米)的,不管周边建筑层数如何,规划建筑层数建议统一定为3层。

3.道路(或巷道)宽度在5—10米(含10米)的,不管周边建筑层数如何,规划建筑层数建议统一定为4层。

4.道路(或巷道)宽度在10—14米(含14米)的,除下列情况外,规划建筑层数原则定为4层。除申请用地外,其余相邻建筑物均为5层(或6层),且相邻建筑物与申请用地为一整体建筑物,在该情况下,规划建筑层数可参照相邻建筑物的建筑层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6层。

5.道路宽度在14米以上的,规划建筑层数不得超过7层,建筑限高不得超过22米。

层高按《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批先建,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依法处罚后可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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