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2-02-28  /  浏览:1932 次  /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同业中心、金融机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并发布。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公积金贷款由于具有利率低、零收费等优势,可直接提高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的支付能力,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节约成本上成效显著,目前已成为职工贷款购建住房的首选。

  2013年11月起施行的《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至今已时隔近8年,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发展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该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与现行法规及业务规范要求等不相符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贷款的要求不明确,贷款额度标准动态调整、贷后管理规定不完善等。

  基于上述原因,本着既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贷款政策执行情况,我们出台了《贷款管理办法》,以确保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范运作,为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二、《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公积金贷款的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立足于支持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因此《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设定缴存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为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贷款管理办法》也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划用途限定为住宅,对于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等)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的界定。《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的对象界定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缴存职工。其中,包含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

  为保证公积金贷款的债权实现、降低贷款风险资金,在《贷款管理办法》将缴存职工的配偶、所购(建)房屋产权共有人与配偶一并列作共同借款(申请)人。但是,对于共同借款人为非缴存职工的,仅按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贷款额度申请贷款金额。

  (三)贷款的家庭代际间互助机制。考虑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扶持作用,在《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对同为缴存职工的夫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双方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执行共同贷款的最高额度。

  (四)资金流动性问题处理与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可贷款资金量与贷款需求矛盾问题,为确保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平稳运行,有效应对资金的流动性短缺、市场变化等情况,《贷款管理办法》设计了轮候与贷款额度动态调整机制,有关条款中专门为下一阶段的贷款资金额度调整预留空间。其中,贷款最高额设定为动态调整的标准,主要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结余情况、贷款业务实际运行情况、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适时调整,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制定的贷款业务操作规范或工作指南中披露。

  (五)诚信管理机制。《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该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外,对于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三、主要问题的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如何规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专项用于申请时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及配偶应作为借款的共同申请人,但是,个人信用状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职工家庭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次数是多少次?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职工家庭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

  (四)家庭自住住房的套数怎么认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自住住房套数依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认定。

  (五)哪些情形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等);

    2.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3.职工与直系亲属、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4.职工家庭仍有尚未结清公积金住房贷款的;

  5.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购买的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注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7.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阳江市辖区没有户籍的;

  8.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申请人5年内单一借款、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9.借款申请人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它情形。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合理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际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抵押物价值等情况综合确定,同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双方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执行共同贷款的最高额度。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年龄、还款能力、抵押物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实际的贷款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  长贷款期限为30年。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年限,不超过抵押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如何执行?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或建造家庭第一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或建造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各受理网点的信息请查看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十)住房公积金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可贷资金额度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轮候发放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哪些人可作为贷款的保证人?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抵押、或抵押与保证方式提供担保。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和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借款人直系亲属可作为贷款的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十三)贷款批准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停缴的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影响?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公积金贷款批准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调整后不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十四)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借款人以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住房数量的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偿还贷款经催收仍不还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已发放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对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骗贷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或恶意逃避债务,非法转移抵押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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