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借款人贷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按约定执行调整贷款利率或提前收回贷款的通知
有关公积金借款人:
根据《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积金贷款批准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调整后不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经研究,我中心将对2018年6月1日之后签订借款合同、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连续停缴超过6个月(含)且没有在省内外其他城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2022年7月1日起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执行调整贷款利率或提前收回贷款,敬请留意公积金中心的短信或电话通知并在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确认新的缴存登记信息。
如贷款申请时留存的借款人手机号码已变更的,或有新的缴存登记信息的,请主动联系告知我中心(联系电话:0662-12329、电子邮箱:jkrjcxx@163.com)。新的缴存登记信息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为准。
特此通知。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1日
▲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