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东区关于《阳江市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2-08-10  /  浏览:1369 次  /  

  阳江市阳东区关于《阳江市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和《阳江市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提升我区“三旧”改造水平,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建设用地,加快推动城区扩容提质和产业转型升级,我区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条  改造项目用地容积率

  (一)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改为居住用地(含居住兼容商业)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含商业兼容居住)的改造项目容积率≤2.8。

  (二)旧村庄改造项目容积率≤3.6。

  (三)旧城镇改造项目容积率

  1.属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容积率≤3.3。

  2.其他类型的旧城镇改造项目的容积率上限为5.0。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容积率=(原状建筑容积率+2.0)×调整系数1.25;如计算结果大于5.0的,按5.0执行。

  原状建筑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原状建筑容积率=改造地块原有建筑面积÷改造地块用地面积。核定改造地块原有建筑面积时,改造地块地上建(构)筑物尚未拆除的,由项目改造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委托时的状态进行测量;改造地块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的,根据项目改造主体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房屋拆迁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拆除前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四)改造项目用地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容积率可以超出(一)(二)(三)点规定容积率,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补缴地价,但不得突破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度。

  (五)本细则出台之前已经批准“三旧”改造方案并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的项目,项目容积率执行批准项目时的“三旧”改造有关规定,其他要求则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改造项目地价计收

  (一)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地价

  1.旧厂房、旧城镇改造项目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规定补缴地价款。

  2.旧厂房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地价=宗地市场评估地价(按项目用地新规划条件评估)减去“三旧”改造成本。

  3.旧城镇和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地价=宗地市场评估地价(按项目用地新规划条件评估)减去“三旧”改造成本。

  (二)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第三条  改造项目用地未完善土地用地手续或划拨转出让手续的,须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地价。涉及违法用地的,按规定落实违法用地处罚。

  第四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六章内容只适用于市区(含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阳春市、阳西县、阳东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区按本意见第一条执行,《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区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阳东县“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2020〕1号)同时废止。我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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