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东区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2-08-18  /  浏览:1560 次  /  

阳江市阳东区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土地收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粤办函〔2021〕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利用的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务院惠企纾困政策要求,落实区委九届一次全会精神,针对阳东历年来土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阳东城乡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厘清原因,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明晰处理办法,客观公正解决工业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

企业(个人)与区、镇属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代征地协议(合同)或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取得购地发票(收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且完成了土地征收手续的;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至今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

除上述情形外,符合如下情形之一者,都暂不列入本方案处理范畴:

(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

(三)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四)未完成土地征收手续。

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一)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通过“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将成熟项目纳入我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2.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组织编制控规。

3.属地镇政府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企业(个人)向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三旧”改造。

5.“三旧”改造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区政府批准,完善用地手续后,由企业(个人)按“三旧”改造方案实施。

6.涉及批次批文的历史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

(二)已取得用地批文,尚未建设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或代征地协议(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

(1)企业(个人)向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申请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并承诺已自行理清本地块相关经济纠纷,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土地没有争议,如有虚假,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个人)自行承担。

(2)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进行协商,按照当时支付的征地款加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利息退还。如有实施平土等基础工程的,由双方约定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平土等基础工程按施工时造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退还。

(3)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报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与企业(个人)解除征地协议(合同)和借款协议(合同),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进行土地收储出让,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严格执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

(4)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费用给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将收储费用拨付给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支付给企业(个人)。

2.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签订了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取得购地发票(收据),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

(1)企业(个人)向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申请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并承诺已自行理清本地块相关经济纠纷,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土地没有争议,如有虚假,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个人)自行承担。

(2)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进行协商,按原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发票(合同)总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利息退还。如有实施平土等基础工程的,由双方约定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平土等基础工程按施工时造价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退还。

(3)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报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与企业(个人)解除购地协议(合同)和收回购地发票(收据),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进行土地收储出让,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严格执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

(4)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费用给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将收储费用拨付给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支付给企业(个人)。

(三)区属或镇属开发公司与企业(个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合同)或代征地协议(合同)或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取得购地发票(收据),但未完成供地手续,已建有建(构)筑物的地块,按如下办法处理:

1.企业(个人)向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申请办理完善用地手续,并承诺已自行理清本地块及地上建(构)筑物相关经济纠纷,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没有争议,如有虚假,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个人)自行承担。

2.开展测绘。企业或个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土地和建(构)筑物进行测绘,并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3.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对土地和规划进行审查,出具《规划土地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作为规划报建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划证明材料。

4.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告知手续,由企业或个人委托有质资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其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包括加固补强后)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告知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告知凭证》作为办理不动登记验收证明材料。

5.办理地上建(构)筑物消防安全评估登记手续。企业或个人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视为已办理该项流程手续,可进行补办手续复核。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测绘图开展技术审查,取得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可同步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该建(构)筑物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书面结论意见。完成上述程序后,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申请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区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对该建(构)筑物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质性查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关于同意该建(构)筑物消防安全评估登记的会议纪要。

6.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地块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根据地块违法建设时间评估地上建(构)筑物价值,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为满足办不动产权需要,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只作罚款,不作退地、没收、拆除的处罚决定。

7.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与企业(个人)通过摇珠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对地上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

8.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价经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与企业(个人)确认后,按照当时支付的征地款或原购地协议书(合同)或发票(合同)总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利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价款退还。

9.由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报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与企业(个人)解除征地协议(合同)、借款协议(合同),或购地协议(合同)和收回购地发票(收据),签订地上建(构)筑物回收合同。

10.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出具同意将地上建(构)筑物评估作价出让意见函后,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组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储,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一并出让,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严格执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

11.土地成交后,财政部门拨付收储费用给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将收储费用拨付给区属开发公司或属地镇政府支付给企业(个人)。

四、对未列入本方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由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阳东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按照“一案一议”方式,区土地储备和城市更新事务中心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五、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尚未建设的商住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在此期间如上级出台相关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2年期满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续期。剩余未处理的历史遗留用地,区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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