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江府告〔2022〕36号)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22-11-01  /  浏览:731 次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2〕27号)于2022年7月1日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平冈镇河东西村大塘经济合作社、河东西经济联合社,埠场镇那蓬村石滩经济合作社、那蓬经济联合社、埠场经济联合社、埠场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4.2695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江城区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江城区平冈镇河东西村大塘经济合作社、河东西经济联合社,埠场镇那蓬村石滩经济合作社、那蓬经济联合社、埠场经济联合社、埠场经济联合总社。


  三、被征地位置及面积:江城区平冈镇河东西村大塘经济合作社、河东西经济联合社,埠场镇那蓬村石滩经济合作社、那蓬经济联合社、埠场经济联合社、埠场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4.2695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平冈镇、埠场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0.1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1.68万元/公顷、林地36.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0.1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2.04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平冈镇河东西村、埠场镇那蓬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2〕2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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