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3-01-14  /  浏览:1325 次  /  

阳府〔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一)政府职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市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阳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对各县(市、区)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通报、考核、问责,组织开展全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下设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成员由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阳江海事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牵头组织开展重大执法行动,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非法采砂案件和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加大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力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河道采砂出让审批、落实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行政区域内河砂开采、禁采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可采区和年度采砂计划的审批;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县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非法采砂和非法设置堆砂场案件的查处;指导划定禁采期采砂船舶指定停靠点;负责协调处理因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现的信访事件和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协调、现场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镇(街)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河砂堆放场的租赁、镇(街)内河砂运输通道、采砂船只指定停泊区管理等;对辖区内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管,根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河道非法采砂和河砂资源非法买卖进行查处;负责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库管护的重要内容。


  市、县两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镇、村两级河长按河长制任务分工做好所管辖河(库)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特别是小规模“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砂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下级河长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三)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河砂规划和总量控制,调处市、县边界河段采砂水事纠纷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组织河砂开采权出让、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等工作,做好合法采砂船只的摸底、登记、造册等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跨县(市、区)的河道采砂、砂石运输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特大河砂违法案件,指导和督办县级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及非法采(运)砂逃逸者、暴力抗法者、涉及非法采砂黑恶势力等进行打击、追查和处理。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县(市、区)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镇(街)河道采砂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指导镇(街)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出让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统筹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投入,保障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经费需要。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一)河砂开采许可。我市河道采砂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对河砂开采权进行出让,河砂开采权评标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于每年10月公告下一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做好规划、勘测和设计等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许可并颁发许可证。在两县(市、区)边界河段许可的,计划许可的一方需征求相邻县(市、区)的意见,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二)采区现场管理。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可采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管理采区现场。许可发证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可采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现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当日采砂量进行监管,加强可采区现场管理。委托的监理单位对采砂人的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开采时间、采砂数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卸砂点等实施监督管理,核查采砂现场公示情况。现场管理参照“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实行河道采运砂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制度。


  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采砂标段、砂场立牌公示采砂人(企业)名称、开采区、开采期、采砂总量、采砂作业工具及数量、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当地群众监督。采砂船应当在醒目处悬挂采砂许可证副本。


  实行采砂过程视频监控,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船和上砂点安装监控设备,全程摄录采砂过程或上砂过程,检测、确认采砂量。不定期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采砂现场及作业工具的实时监控。逐步在禁采区和堆砂场设置在线监控,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现代化水平。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由许可发证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堆砂场地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堆放场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砂堆放场规划要与年度采砂计划采砂量、当地河砂需求量等相协调。


  河砂堆放场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1号令)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置完善称重设备,把好装载运输源头关。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河砂堆放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签订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河砂堆放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航道管理机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尽量减小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设置的河砂堆放场、开设路口等需按要求征得交通运输部门的同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河砂堆放场设置和管理工作。每个采区原则上在采区附近设立一个常规河砂堆放场。


  对上年度不再使用的河砂堆放场,原使用的采砂人应先行彻底清除相关设施和设备,关闭场地,恢复原貌。


  (四)河砂出让价格和收益管理。河砂销售由市场决定河砂销售价格,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编制年度采砂计划后,委托有建筑材料评估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设立的可采区河砂相关情况,根据采砂成本、合理利润、周边地市的河砂出让价和市场销售价格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拟定河砂开采权招标的最高和最低限价,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河砂开采权招标的最高和最低限价。河砂开采权出让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中标方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采砂数量缴交出让金。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河砂运输和采砂船停泊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河道内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设立指定停泊区,依法查处河道内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无合法作业任务的采砂船舶应当在其作业区内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无正当理由,采砂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采砂船舶未在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停泊、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村民自建房可采区采砂管理。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50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只可在本村已设立的可采区开采。村民自建房的用砂量单独计算,不列入可采区中标方的采砂量。


  三、加强河砂开采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一)加强河砂开采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砂开采许可事项的监督实施和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水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二)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执法力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水政监察队伍要加强对河道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


  (三)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力度,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等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深入排查河砂资源非法买卖情况,坚决打击河砂资源非法买卖黑恶势力,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依法处理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自施行之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府〔2020〕55号)同步废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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