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西府告〔2023〕7/8号
  • 资讯类型:本地楼市  /  发布时间:2023-02-28  /  浏览:1301 次  /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青洲六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8号),于2023年2月2日同意我县征收织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石门村河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7.0000公顷土地作为阳江青洲六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青洲六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石门村河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37公顷、上洋镇石门村河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4063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上洋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7.5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1.975万元/公顷、林地30.3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7.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上洋镇石门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项目已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1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江青洲六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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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青洲六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8号)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西府告〔2023〕8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青洲五、青洲七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20号),于2023年2月2日同意我县征收织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石门村河北经济合作社、石门村新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6567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065公顷,合计9.6632公顷土地作为阳江青洲五、青洲七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青洲五、青洲七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石门村河北经济合作社、石门村新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8514公顷、上洋镇石门村河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981公顷、上洋镇石门村新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072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上洋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7.5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1.975万元/公顷、林地30.3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7.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上洋镇石门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项目已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阳江青洲五、青洲七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图

302.png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青洲五、青洲七海上风电场海缆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20号)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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