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3〕13号)批准征收位于江城区平冈镇经济联合总社及大魁、北宿、洋边、石庙、平东经济联合社,大魁村那达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合计40.8476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目的):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202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江城区平冈镇经济联合总社及大魁、北宿、洋边、石庙、平东经济联合社,大魁村那达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江城区平冈镇经济联合总社及大魁、北宿、洋边、石庙、平东经济联合社,大魁村那达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40.8476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平冈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 农用地80.1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61.68万元/公顷、林地36.0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0.1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2.04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
五、依据《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8〕50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给大魁村那达洋经济合作社及大魁经济联合社实地留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给平冈镇经济联合总社及大魁、北宿、洋边、石庙、平东经济联合社安排留用地并折算货币。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七、请被征地范围内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城区平冈镇大魁、北宿、洋边、石庙、平东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3〕13号)征地批复的函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 4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