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4-04-17  /  浏览:364 次  /  

江城区人民政府、海陵岛试验区管委会、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阳江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阳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含江城区、海陵岛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建投资额的4%进行征收。

四、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4%

其中:1.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类型

等级区分

计量单位

基建投资额标准

1

地下室

独立设置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050

2

民用建筑

1-6层      (不设地下室)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920

1-6层      (设地下室)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080

7层及以上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280

3

工业建筑(厂房、仓储类)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0

4

临时建筑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800

五、征收程序

()规划许可阶段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供拟批准建设的建设规模信息(含层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计征配套费,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

()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建设规模信息(含层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规划许可阶段适用的征收标准,复核应缴配套费进行多退少补。

六、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征收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2.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补缴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2.建设项目因故出现而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文件的;

3.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经复核可退还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七、减免管理

(一)减免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规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改户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2.《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实施期自201961日至20251231)规定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规定的,全国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申请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减免,并提供项目立项或计划文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征缴系统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有效期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阳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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