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关于大力承接产业有序转移坚持制造业当家自然资源支持方案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4-05-21  /  浏览:374 次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牵引,聚焦制造业当家,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抢抓省推动产业有序转移重大机遇,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结合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支持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2〕1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制造业当家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86号),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规划引领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加快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以下简称“主平台”),预留主平台及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发展空间,促进产城融合。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主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可通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方式保障用地空间。

  (二)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底前合理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并纳入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三)推动工业项目进园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停止供应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用地。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和经批准实施异地搬迁的工业项目,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在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布局选址。对于现状工业产业用地的,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为非工业用途的,原则上应按规划用途实施,鼓励以等值置换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价值相当的标准厂房或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原土地由政府收回储备。

  二、倾斜支持用地指标

  (四)保障民生设施和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不纳入省级指标安排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支持的项目由市级指标统筹保障。

  (五)用地指标倾斜支持。在积极争取省级保障指标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在每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安排安排不少于70%的计划指标用于工业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以承接产业转移平台为单位,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且年度批而未供处置率和闲置土地处置率加权值(各占50%)较好的给予专项用地指标奖励。

  三、支持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

  (六)支持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节余指标交易。通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整理形成的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允许将节余指标通过省域内建设用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在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情况下有偿转让至珠三角各市使用。

  (七)支持补充耕地节余指标交易。在确保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可将其持有的补充耕地节余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有偿转让至珠三角各市使用。

  四、优化土地供应

  (八)严格实行“净地”供应。土地供应时应达到“净地”标准,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九)灵活运用供地方式。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对于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招商遴选确定的工业项目,支持实行“带产业项目”供应,提高供应质量。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支持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设计方案”供应工业用地,实现交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后不应随意变更规划用途、开发建设要求等,避免导致土地闲置。探索“国有+集体”“出让+租赁”“工业用途+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土地混合供应方式。鼓励探索采用“控地价、竞税收、竞产出”方式,以起始价溢价率50%设定为最高限价,达到最高限价后,转为竞承诺税收、竞承诺产出等。

  (十)鼓励加大工业用地供应量。依据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市场供需及招商引资等情况,准确掌握市场需求,并将其合理需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引导意向投资企业合理选址,促使工业用地供需精准对接,切实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力度。

  (十一)支持修正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标准。在实施“标准地”供应时,可在市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基础上,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2个指标按0.6-0.8区域修正系数下调,属于老区的,还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基础、地理区位等,适当调低区域修正系数,但调整后有关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

  (十二)支持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按照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当年度计划供应工业用地总面积10%的比例,将标准厂房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在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

  (十三)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产出率。鼓励分区分类确定园区最低综合容积率,除因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要建设多层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四)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0%、投资强度增加 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五、支持拓展蓝色发展空间

  (十五)高效利用海洋资源,不断完善具有阳江特色的海洋产业体系。一是大力开发深远海风电资源,发展海上风电产业。围绕海上风电向规模化、深远海、大功率发展的方向,依托广东(阳江)国际风电城建设,加强海上风电产业用海保障,加快海上风电资源集中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海上风电运维产业,推动海上风电资源全面进入开发期。二是科学合理规划阳江港码头泊位,充分利用码头岸线资源。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阳江港结构布局,科学合理选定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码头岸线资源,打造深水良港;三是加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盘活海洋资源。积极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码头用地需求,大力推动填而未用的项目尽快重新开工并建成投产;四是强化用资源要素支撑,保障海洋牧场用海用岛需求。推动养殖用海向深水远岸布局,鼓励“海上风电+海洋牧场”“休闲旅游+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海水养殖”融合发展,落实推进养殖用海市场化配置、降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简化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开展海域使用整体论证、优化用海用岛审核审批服务等措施,推动我市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

  六、强化履约监管

  (十六)工业用地出让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方式,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区内工业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开发区(产业园区、平台)外工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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