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规定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4-05-21  /  浏览:386 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中统一规范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使用条件和要求,统筹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推进我市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全面实现“节地提质”,保障百县千镇万村建设工程和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坚持制造业当家用地需求,量入为出统筹合理安排使用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库,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撤销批文腾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三条  建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库审议机制,由阳江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统筹配置方案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本规定配置或核销。

  第二章  建立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库

  第四条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要求获得的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全部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市指标库。

  第五条  经批准的用地批文撤回或认定失效以及采矿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涉及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全部纳入市库集中统一管理。其中使用国家、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的,退回国家、省级指标库。

  第六条  国家、省级对我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三旧”改造、卫片执法、重大项目征地实施、制造业发展、年度红树林造林等工作考核予以相关奖励、扣减(收回)指标;支持大型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基础设施、扶持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专项安排指标等扶持专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获得的计划指标中应上缴省的计划指标等等,上述各类相关奖励、扣减(收回)、扶持专项指标、上缴省指标等一并纳入市库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用地,由国家级计划指标保障:

  (一)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

  (二)纳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三)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用地,由省级计划指标保障:

  (一)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指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巩固脱贫成果项目等;环保设施,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等;监教场所,指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非营利性科技设施、非营利性殡葬设施、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及和其他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支持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第九条  由国家、省级保障土地利用指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以下项目用地,由市级计划指标优先保障: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不纳入省级指标安排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二)市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三旧”改造项目任务、拆旧复垦工作任务、垦造水田工作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工作任务、卫片执法工作任务、用地报批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比例、“拿地即开工”等工作的奖励;

  (三)国家、省规定市级计划指标应予优先保障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级保障指标的项目外,其他的项目使用各县(市、区)自己获得的县级指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通过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获得的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经省级的统筹、奖罚后,剩余的由市留存30%作为市级计划指标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第十条的情形),另70%作为县级计划指标按处置比例分配给县(市、区)使用。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安排不少于10%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安排不少于70%的计划指标用于工业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一次性安排不低于50亩/园计划指标。本条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安排比例可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实际情况调整。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用地批文撤回或认定失效涉及的腾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原则上用于对应县(市、区)。复垦修复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腾退指标优先保障采矿用地。使用腾退的计划指标,按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省厅每年度预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总量,综合考虑按上年度批而未供处置、指标使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经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且市政府批准后将预下达总量的70%进行分配下达各县(市、区)。其中预下达总量的30%预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量由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预安排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有效期以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市指标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自省自然资源厅明确年度获取计划指标核算方式起,每季度核算各县(市、区)获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减省级的统筹、奖罚后,低于已使用预下达指标量的,暂停该县(市、区)用地报批入件审查工作并停止为该县(市、区)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直至获取的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数量超过已使用预下达指标量为止。

  第十七条  对于市、县重大项目用地,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有不足,可向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一事一议”审议调配市级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经市政府同意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备案工作,实行台账管理,依据市政府批复进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核销工作。每年12月应将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向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统筹国家、省、市重点工作考核奖惩,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计划指标奖励,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核减一定计划指标。

  (一)对年度批而未供处置、年度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超额完成任务的,下年度将按照超额完成部分形成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40%奖励指标;未完成的,下年度将按照差额部分形成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20%扣减指标。

  (二)对垦造水田工作、耕地恢复工作、耕地卫片工作、卫片执法工作、“三旧”改造任务、红树林造林任务等分别进行年度工作排名,完成任务且在全市排名第一的县(市、区)奖励50亩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完成任务且在全市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扣减50亩、30亩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三)对用地报批组卷质量进行综合打分,存在组卷质量差、效率差、错漏多、多次补件、弄虚作假、项目报批计划乱等情况且在全市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扣减50亩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对于按“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三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面积比例没达到总量的50%、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区域评估工作2023年6月底前未完成的,分别扣减50亩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对通过预受理机制供应土地,经认定符合“拿地即开工”情形(一周内核发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供地面积的30%奖励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六)对其他自然资源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市指标库指标使用情况,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按比例予以一定的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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