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告〔2024〕5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高车经济合作社,塘口镇甶高村山更经济合作社,塘口镇甶高村高车、山更经济合作社部分集体土地。阳西县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17日就拟征收土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范围、面积:塘口镇甶高村高车经济合作社地段的集体土地0.7713公顷,塘口镇甶高村山更经济合作社地段的集体土地1.0113公顷,塘口镇甶高村高车、山更经济合作社地段的集体土地0.0695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标准执行。征地留用地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和《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9〕25号)规定执行。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和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塘口镇甶高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征地实施单位阳西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2.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西府告〔2024〕51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于2024年7月12日同意我县征收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9960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土地0.8908公顷,合计土地面积17.8868公顷,作为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沙屋经济合作社2.0866公顷,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经济合作社1.4804公顷,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1.2650公顷,溪头镇新丰村沙屋经济合作社12.1640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溪头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7.5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1.98万元/公顷、林地30.6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7.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00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溪头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西府告〔2024〕52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86线旧寨至塘尾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72号),于2024年7月12日同意我县征收塘口镇旧寨村地塘屋、丰仕角、蒙村、山腰岗、塘尾、西边、下村仔、油麻更、中心山经济合作社、旧寨经济联合社;新墟镇古井村坳仔、大陂角、大陂、白头塘、第一、第二、独树坑、铺一、铺二、塘田、田头公、长坑一、长坑二经济合作社、古井经济联合社;新墟镇旧仓村白石垌、仓一、仓二、更背、水口、新墟垌、旧仓墟、面前岭、铺仔寨、上村仔、石角、石仔岗、瓮塘、寨垌经济合作社、旧仓经济联合社;新墟镇塘尾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竹山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7.9462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土地4.5562公顷,合计土地面积12.5024公顷,作为省道S386线旧寨至塘尾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省道S386线旧寨至塘尾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塘口镇旧寨村地塘屋、丰仕角、蒙村、山腰岗、塘尾、西边、下村仔、油麻更、中心山经济合作社、旧寨经济联合社;新墟镇古井村坳仔、大陂角、大陂、白头塘、第一、第二、独树坑、铺一、铺二、塘田、田头公、长坑一、长坑二经济合作社、古井经济联合社;新墟镇旧仓村白石垌、仓一、仓二、更背、水口、新墟垌、旧仓墟、面前岭、铺仔寨、上村仔、石角、石仔岗、瓮塘、寨垌经济合作社、旧仓经济联合社;新墟镇塘尾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竹山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塘口镇旧寨村地塘屋经济合作社0.1869公顷;塘口镇旧寨村丰仕角经济合作社0.0985公顷;塘口镇旧寨村蒙村经济合作社0.6386公顷;塘口镇旧寨村山腰岗经济合作社0.0438公顷;塘口镇旧寨村塘尾经济合作社0.1102公顷;塘口镇旧寨村西边经济合作社0.0596公顷;塘口镇旧寨村下村仔经济合作社0.0412公顷;塘口镇旧寨村油麻更经济合作社0.0774公顷;塘口镇旧寨村中心山经济合作社、旧寨经济联合社0.1008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坳仔经济合作社0.2790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大陂角经济合作社0.4638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大陂经济合作社0.0376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大陂、白头塘经济合作社0.0959公顷;新墟镇古井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0125公顷;新墟镇古井村第一、第二、独树坑经济合作社0.2460公顷;新墟镇古井村铺一、铺二经济合作社0.3629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塘田经济合作社0.2147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大陂、田头公、长坑一、长坑二经济合作社0.0296公顷;新墟镇古井村长坑一、长坑二经济合作社0.2380公顷;新墟镇古井村坳仔、田头公、铺一、长坑一、长坑二经济合作社0.0264公顷;新墟镇古井经济联合社0.0177公顷;新墟镇旧仓村白石垌经济合作社0.0718公顷;新墟镇旧仓村仓二、白石垌经济合作社0.0482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更背经济合作社0.4731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新墟垌、更背、水口经济合作社0.0213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旧仓墟经济合作社0.0809公顷;新墟镇旧仓村面前岭经济合作社0.3767公顷;新墟镇旧仓村铺仔寨经济合作社0.0015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水口、铺仔寨经济合作社0.1102公顷;新墟镇旧仓村上村仔经济合作社0.8846公顷;新墟镇旧仓村石角经济合作社0.0469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更背、石角经济合作社0.0059公顷;新墟镇旧仓村上村仔、石角经济合作社0.0140公顷;新墟镇旧仓村石仔岗经济合作社0.5394公顷;新墟镇旧仓村上村仔、石仔岗经济合作社0.0113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水口经济合作社0.0442公顷;新墟镇旧仓村瓮塘经济合作社0.1960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旧仓墟、瓮塘经济合作社0.1327公顷;新墟镇旧仓村瓮塘、铺仔寨经济合作社0.0393公顷;新墟镇旧仓村新墟垌经济合作社0.0014公顷;新墟镇旧仓村寨洞、水口经济合作社0.2830公顷;新墟镇旧仓村仓一、仓二、寨洞、水口经济合作社、旧仓经济联合社0.4588公顷;新墟镇旧仓经济联合社0.0280公顷;新墟镇塘尾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0273公顷;新墟镇塘尾村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0.1090公顷;新墟镇塘尾村第三经济合作社0.0508公顷;新墟镇塘尾村第一经济合作社0.0969公顷;新墟镇塘尾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0.3030公顷;新墟镇塘尾村竹山坑经济合作社0.1089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7.5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1.98万元/公顷、林地30.3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7.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00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塘口镇旧寨村民委员会、新墟镇古井村民委员会、新墟镇旧仓村民委员会、新墟镇塘尾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项目用地已于2021年8月3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17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省道S386线旧寨至塘尾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勘测定界图(局部一至局部二十三).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86线旧寨至塘尾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72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西府告〔2024〕5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翻垌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更口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甶高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位置、范围: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翻垌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更口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甶高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土地1.1632公顷(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阳西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建(构)筑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四、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红线图.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西府告〔2024〕5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山更、新村、更口及高车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位置、范围: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山更、新村、更口及高车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土地5.6842公顷(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阳西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建(构)筑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四、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红线图.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西府告〔2024〕5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大垌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口坡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下塘角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上塘角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车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车二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位置、范围:拟征收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大垌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口坡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下塘角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车湖村上塘角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车一经济合作社、阳西县塘口镇甶高村车二经济合作社部分农民集体土地18.7991公顷(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阳西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建(构)筑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四、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红线图.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西府告〔2024〕57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1号),于2024年7月26日同意我县征收阳西县织篢镇石桥铺经济联合社、苏村新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8587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土地1.9123公顷,合计土地面积2.7710公顷,作为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西县织篢镇石桥铺经济联合社、苏村新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西县织篢镇石桥铺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42公顷、阳西县织篢镇苏村新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345公顷,合计0.8587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织篢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6.2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8.68万元/公顷、林地34.2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6.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48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织篢镇石桥铺村委会、苏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1月23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3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1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西府告〔2024〕58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28号),于2024年7月25日同意我县征收阳西县织篢镇冲口村冲表经济合作社及织篢镇大环村上吉、井坑、新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3.1393公顷,同时收回广东农垦织篢农场有限公司土地0.3193公顷,合计土地面积3.4586公顷,作为阳西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西县织篢镇冲口村冲表经济合作社及织篢镇大环村上吉、井坑、新塘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西县织篢镇冲口村冲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121公顷、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上吉、井坑、新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272公顷,合计3.1393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织篢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6.2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8.68万元/公顷、林地34.29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织篢镇冲口村委会、织篢镇大环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3月4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西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1至地块7).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28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西府告〔2024〕59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0号),于2024年7月26日同意我县征收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大榕树、旱坑、水湖氹经济合作社,长岐村龙甲、稔子坑、白石垌经济合作社,金钩村蒲岗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共有土地合计2.8005公顷,作为阳西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大榕树、旱坑、水湖氹经济合作社,长岐村龙甲、稔子坑、白石垌经济合作社,金钩村蒲岗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西县织篢镇联安村大榕树、旱坑、水湖氹经济合作社,长岐村龙甲、稔子坑、白石垌经济合作社,金钩村蒲岗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2.8005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织篢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6.2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8.68万元/公顷、林地34.2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6.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48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织篢镇联安村委会、长岐村委会、金钩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2月26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3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阳西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0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西府告〔2024〕60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2号),于2024年7月26日同意我县征收阳西县织篢镇太平村高垌经济合作社、牛岭村北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0715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土地0.0114公顷,合计土地面积1.0829公顷,作为阳西县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西县织篢镇太平村高垌经济合作社、牛岭村北雪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阳西县织篢镇太平村高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875公顷、阳西县织篢镇牛岭村北雪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840公顷,合计1.0715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织篢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6.2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8.68万元/公顷、林地34.2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6.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0.48万元/公顷)。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织篢镇太平村委会、牛岭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5)〔2024〕3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西县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5)〔2024〕32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来源阳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