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提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4-09-13  /  浏览:2281 次  /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的合理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家庭购房资金压力,充分发扬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向相应的预售款监管账户直接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业务。

二、业务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楼盘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楼幢分套房屋明细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报备手续。

2.提取申请人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与《承诺书》、认购定金收款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3.公积金中心在业务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4.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后15个工作日内,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预售监管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办妥合同备案手续。

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手续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窗口补充录入业务系统并形成档案

三、提取额度

购买同一套预售商品住房,以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四、业务材料

提取人提供:

1.身份证明;

2.提取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原件)

3.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原件);

4.预售商品住房认购定金收款凭证(原件);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预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7.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办妥网签合同及备案手续15个工作日内提交);

8.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网签合同及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一并提交)。

五、相关事项

1.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款的预售商品住房所在楼盘项目要求仍处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售监管状态。

2.购买同一套预售商品住房,以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的,各提取申请人必须同时一次性亲自办理。

3.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只能划转到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提交住房公积金窗口补录、归档的,视为预售商品住房交易未成功,由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提取划转的资金全额从预售款监管账户原路退回公积金专户。

5.《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撤销、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提取人应及时配合办理退房手续,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退款义务,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提取划转的资金全额从预售款监管账户原路退回公积金专户

6.在退款期限届满5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配合将已提取划转的资金全额退回公积金专户的,公积金中心将中止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合作,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7.提取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已提取划转的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退回的,将被视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由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资金转移接续而转移;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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