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4-11-19  /  浏览:512 次  /  

关于《阳江市自然资源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所收取的费用,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处理、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排涝等。通过制定本《通知》对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江城区、海陵岛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政策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主要明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范围等内容。进一步理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各环节,按实际下调计算基数,以达到促进城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说明

  此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思路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根据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并对我市市区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管理体制、征收标准、计算方式、征收程序、补缴与退还、减免管理、监督管理及有效期等九个方面对阳江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征收范围。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在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含江城区、海陵岛试验区、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及公建项目。

  二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江城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海陵分局、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审批的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征收标准。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继续沿用粤价〔2003〕160号文的标准,即我市市区按基建投资额的4%进行征收。

  四是明确了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阳江市区2023年分类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造价下调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五是明确了配套费征收程序。明确规划许可阶段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批准建设的建设规模信息计征配套费,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足额缴纳配套费。规划条件核实阶段的项目,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建设规模信息,按规划许可阶段适用的征收标准,复核应缴配套费进行多退少补。

  六是明确了配套费补缴与退还的几种情形,适用条件等。为解决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未能提供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先行缴交了配套费,后取得了符合减免政策的证明文件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的情形,明确了建设项目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退款,但要符合配套费缴交时的减免政策规定。

  七是规范配套费的减免管理。严格根据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要求,列举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各种减免情形、减免面积、减免标准等,明确了减免程序和所需材料。

  八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了配套费的资金性质、管理原则以及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处理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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