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函〔2019〕796号)工作要求,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双提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的延伸,提升信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简化材料,精简环节,实现数据网上流转、无纸化审批,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二、工作内容
根据《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深入合作,推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延伸至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业务数据实时交互,在金融机构服务系统办理贷款业务同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事项可在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直接申请办理。
三、工作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对接互联互通,将信贷业务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审批流程有机串联和整合,从而提升两项业务的办理效率,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事项可在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直接申请办理,为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受理服务。
(二)金融机构通过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部门核对网上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原件,核定登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实现“抵押业务全程网办、只进一次门、只收一套材料、一站式登记办结、最多跑一次”,为群众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体验,提升群众、企业办事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附件:关于启用电子证书、证明的公告
关于启用电子证书、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双提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函(2019)1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中心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2019年12月1日起,阳江市区(含江城区、高新区、海陵岛试验区)范围内,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业务,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2、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针对上述登记业务,原则上只出具《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出具纸质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附件:1.《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样式
2.《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