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5-05-28  /  浏览:628 次  /  

 第一条   为加强市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试验区和阳江滨海新区(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不包括阳东区)。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附各项补偿单价,除有注明搬迁(迁移)费用外,均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采用个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一)本规定及附件未列举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征用)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存有特殊情况,且征收(征用)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的补偿项目。

  第五条   采用个案评估的,征收(征用)单位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协商选定、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征收(征用)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支付评估服务费用。

  第六条   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价值时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日。

  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收(征用)单位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九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类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类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主要品种;按该两类植物种植数量的相对比例(两类植物各自的数量占该两类植物总数量的比例)计算应补偿价格,其他品种不再计补。

  第十条   成片种植青苗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制定残值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征用)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青苗补偿分类明细表

             2. 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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