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5-12-26  /  浏览:914 次  /  

 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就业人员,港澳台人员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等):

  (一)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按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权利。

  第二章 账户设立与信息变更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由受托银行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 《阳江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或在本市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则提供有效的台胞证、回乡证、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户口簿(本市常住户口提供)或居住证(非本市常住户口提供);

  (三)托收银行账户(须为受托银行的一类银行账户);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基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申报,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

  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灵活就业缴存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申请调整比例一次。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托收方式,即约定住房公积金划扣的银行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从灵活就业缴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动划扣汇缴;托收银行账户需变更的,应及时到受托银行重新办理托收登记。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保证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等原因造成无法划扣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灵活就业缴存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办理转移续缴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等停缴手续。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继续缴存的,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第十三条 符合阳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规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约定以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因个人原因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年(12个月)以上的,从次年7月起在同期同档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1%,直至恢复正常缴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违法违规提取及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管理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阳金管〔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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